贵州省环境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环境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环境工程工艺设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环境工程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是指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设计能力及水平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颁发相应《贵州省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领域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及放射性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以及“三废”资源化、环境生态建设及恢复工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设备的设计。
( 三)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贵州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及环保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设计院、所),都可以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申请单位能力水平以及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项目的情况,《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临时四类。
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分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与辐射及生态保护等6个领域。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拥有经实践证明其技术有效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技术;
3、相关配套专业齐全,具备独立承担环境工程设计的能力;
4、独立承担过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5、有健全的设计技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技术、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设计工作场所和设计设施;
7、环境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专利发明者,环保重点实用技术成果的拥有者;
(2)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年满3年(环境工程专业毕业者年满2年),能独立从事证书规定专业范围内的环境工程设计,其设计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3)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4)申报单位设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二)甲级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二、(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接过,或者以本公司为技术主体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至少具备3 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6 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业务专职工程师,且专业结构与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中,至少拥有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专利技术、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者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4、有健全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
5、具有本行业的技术特长,能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开展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6、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三)乙级 环境工程工艺专项资质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二、(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接过,或以本公司为主体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100一500万元)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至少具备1 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3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专利技术、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有相应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
5、能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开展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6、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四)丙级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二、(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接过,或以本公司为主体承担过两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至少具备2 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业务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中,至少熟悉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专利技术、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有相应的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5、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五)申请临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具备本办法二、(一)的规定;
2、基本具备二、(四)2、3款的规定;
3、拥有经实践证明技术有效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治实用技术;
4、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三、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单位向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份;
2、法人资质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技术人员专业资质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聘用合同
及社保证明;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办公或生产场所证明;
6、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业绩,包括合同、环境监测部门出具
的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的除外);
(二)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三)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如有必要时申请单位需提交资料原件核实。
四、 资质认定管理
(一)《证书》是对获证单位在相应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工作能力的行业证明。
(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获证单位需申请《证书》升级、转正或新增专业设计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因设计质量不良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纠纷,设计单位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协会将吊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视情节不同,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证书》等级或吊销《证书》,并予公告。
1、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
2、伪造、涂改、拼凑、转借或者变相转借、出卖《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3、超出自身能力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设计责任导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
(五)省外环保单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环境工程工艺设计工作,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向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建设厅培训中心-培训证书专业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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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证专业类别 |
一类 |
电焊工 |
安装起重工 |
起重机驾驶员 |
塔式起重机驾驶员 |
推土机 |
铲运机驾驶员 |
电气设备调试员 |
吊装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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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安装工 |
挖掘机驾驶员 |
工程机械修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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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混凝土工 |
木工 |
油漆工 |
架子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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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 |
钢筋工 |
铆工 |
管道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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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工 |
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 |
爆破工 |
燃气表装修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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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 |
机泵运行工 |
水进工 |
变电配电运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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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钳工 |
工程地质勘探工 |
工程测量放线工 |
防水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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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试验工 |
测量放线工 |
水质检验员 |
水表安装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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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石工 |
筑炉工 |
土建施工普工 |
桩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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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路工 |
道路巡视员 |
隧道工 |
净水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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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工 |
道路清扫保洁工 |
垃圾运输装卸工 |
水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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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运行工 |
绿化工 |
花卉工 |
植保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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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工 |
盆景工 |
假山工 |
砖瓦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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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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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证专业类别 |
1 |
造价员证:证书价格高,贵州要求用贵州化造价站颁发的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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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标准员 |
特种工 报送个人资料: 1.一寸彩色照片3张(蓝底 免冠近期3个月内) 2.身份证原件审查,交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3.近3个月我省二级乙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原件) 4.最高学历证明(初中以上)原件审查。交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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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工 建筑焊工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建筑起重器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建筑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推土机,挖掘机,壮哉机,前置翻斗机及压路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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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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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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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预算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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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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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量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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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料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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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材料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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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员 |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
原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修订情况 |
1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保留 |
2 |
土石方工程 |
取消 |
3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保留 |
4 |
建筑幕墙工程 |
保留 |
5 |
预拌商品混凝土 |
变更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
6 |
混凝土预制构件 |
取消 |
7 |
园林古建筑工程 |
变更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8 |
钢结构工程 |
保留 |
9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10 |
电梯安装工程 |
取消 |
11 |
消防设施工程 |
保留 |
12 |
建筑防水工程 |
与“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3 |
防腐保温工程 |
与“建筑防水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4 |
附着升降脚手架 |
变更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15 |
金属门窗工程 |
取消 |
16 |
预应力工程 |
取消 |
17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
保留 |
18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变更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9 |
爆破与拆除工程 |
取消 |
20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与“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1 |
环保工程 |
保留 |
22 |
电信工程 |
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23 |
电子工程 |
与“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4 |
桥梁工程 |
保留 |
25 |
隧道工程 |
保留 |
26 |
公路路面工程 |
保留 |
27 |
公路路基工程 |
保留 |
28 |
公路交通工程 |
保留。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变更为公路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合并为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
29 |
铁路电务工程 |
保留 |
30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
保留 |
序号 |
原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修订情况 |
31 |
铁路电气化工程 |
保留 |
32 |
机场场道工程 |
保留 |
33 |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
变更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4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
保留 |
35 |
港口与海岸工程 |
保留 |
36 |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7 |
航道工程 |
保留 |
38 |
通航建筑工程 |
保留 |
39 |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
与“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40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41 |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
并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2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
保留 |
43 |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保留 |
44 |
河湖整治工程 |
保留 |
45 |
堤防工程 |
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6 |
水工大坝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7 |
水工隧洞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8 |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
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9 |
送变电工程 |
变更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50 |
核工程 |
保留 |
51 |
炉窑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2 |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3 |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4 |
管道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5 |
无损检测 |
取消 |
56 |
海洋石油工程 |
保留 |
57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58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保留 |
59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取消 |
60 |
特种专业工程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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