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施工企业、有关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条例》和《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省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中央管理的以及外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到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持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贵州省建设厅备案。
四、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市(州、地)、县(区、市、特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市(州、地)建设局申请。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其他省有关部门下属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省安监总站申请。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建设局申请。
(二)省建设厅具体承办处室在办公场所和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按《贵州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质通〔2004〕101号)要求,已取得临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临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1个月向省建设厅申请换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成立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一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1.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二)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接到通知之日起应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地)建设局或有关部门签署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意见后,不再审查,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符合办理延期手续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省建设厅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一) 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变更报告,向省建设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以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九、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厅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跨地区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中央管理和外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逐级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根据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条例》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三)省建设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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